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名牌战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经联会名牌委),英文名称为The Economic Joint Committee of China Commercial Stock Enterprises Famous Brand Strategy Working Committee(缩写为FSWC)。
第二条 中国经联会名牌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主管的中国商业股份制企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国经联会名牌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中国经联会名牌委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咨询服务等作用,在会员间建立起快捷的信息沟通机制、规范的合作协商机制、开放的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我国名牌战略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中国经联会名牌委是国内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资格申请成为中国经联会名牌委正式会员:
(一)拥护中国经联会名牌委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经联会名牌委的意愿;
(三)在所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或知名度。
第六条 会员类别
1、理事长单位: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积极支持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工作,理事长单位属于名牌委邀请单位,双方确认后入会。
2、副理事长单位: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积极支持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工作,提出申请,并由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审核批复后入会。
3、常务理事单位: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积极支持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工作,提出申请,并由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审核批复后入会。
4、会员单位:积极支持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工作,向中国经联会名牌委提出申请,并由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审核批复后入会。
5、个人会员:积极支持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工作,向中国经联会名牌委提出申请,并由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审核批复后入会。
以上会员单位分别享受名牌委主办或参与活动的会员服务价格体系。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理事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长单位享有会员所有的权利;
(二)通过中国经联会名牌委向国家有关部门、政府、行业提交相关建议;
(三)理事长单位董事长或负责人邀请加入名牌智库;出席论坛;
(四)每年可以以中国经